律师解答
1.担保时效抗辩不属于新证据。新证据有其特定定义,是在举证期限内客观未形成、或已形成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或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而担保时效抗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制度提出的法律主张和抗辩理由,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二者性质与作用不同。担保时效抗辩是担保人在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担保期间行使权利时,用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应明确区分担保时效抗辩和新证据,在诉讼中合理运用。债权人要在担保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担保人以担保时效进行抗辩;担保人要准确把握担保期间制度,在符合条件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新证据有明确的界定范围,包括在举证期限内客观未形成、虽已形成但当事人通常无法知晓已形成、或在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这是判断是否为新证据的重要标准。
(2)担保时效抗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制度产生的法律主张和抗辩理由。当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间内行使权利时,担保人可借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3)担保时效抗辩与证据有着本质区别。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担保时效抗辩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护方式,并非证明事实的依据。
提醒:
在涉及担保的案件中,要注意区分法律主张和证据,若遇到相关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要明确担保时效抗辩和新证据的本质差异。在参与涉及担保的诉讼时,不能将担保时效抗辩当作新证据来使用或处理。
(二)在举证过程中,应按照新证据的定义来收集和提交证据,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符合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未形成、或虽已形成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其已形成、或在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条件。
(三)担保人若要以担保时效进行抗辩,应清晰地依据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制度,在诉讼中准确提出自身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该规定对新证据及举证期限做了明确说明,进一步区分了担保时效抗辩与新证据。
律师解答
1.担保时效抗辩并非新证据。新证据是指举证期内未形成、当事人不知已形成,或举证期满后才出现的证据。
2.担保时效抗辩是法律主张与抗辩理由,不是证明事实的证据。它基于担保期间制度,债权人未在担保期行权,担保人可据此免责。
3.诉讼中,担保人提担保时效抗辩是维护自身权利,和证据性质作用不同。
律师解答
结论:
担保时效抗辩不属于新证据。
法律解析:
新证据有着明确的界定,包括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未形成、或虽已形成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其已形成、或在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而担保时效抗辩本质是一种法律主张和抗辩理由,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依托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制度,当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间内行使权利,担保人可据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其在性质与作用上和证据有着本质差异。如果大家在担保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类似疑惑,不知如何处理担保时效抗辩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