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介绍人借款是否担责看情况。若仅牵线搭桥,没在借条等凭证表明保证人身份,也没证据证明是保证人,一般不用担责。
2.若介绍人在借款文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等,或虽未明确但能推定有保证意思,要按约定承担一般或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律师解答
结论:
介绍人借款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仅牵线搭桥一般无担保责任,若以保证人身份参与或能推定有保证意思表示则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如果介绍人仅在借贷双方间牵线,未在借条等凭证中表明保证人身份,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保证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是介绍人在借款文件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等,或能从其他事实推定其有提供保证的意思,就要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如果在借款中对介绍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介绍人借款担保责任判定要根据具体情形。若只是单纯牵线搭桥,未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里表明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责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2)若介绍人在借款文件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虽未明确表明但通过其他事实能推定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就要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介绍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提醒:
在借款活动中,介绍人签字时要明确自身行为性质,避免因模糊签字被认定为保证人。不同借款情形复杂,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
1.介绍人借款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仅为牵线搭桥,未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表明保证人身份、无证据证明是保证人,通常不担责。
2.若介绍人在借款文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虽未明确身份但可推定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就需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3.为避免不必要纠纷,介绍人在促成借款时,应明确自身角色,不随意在借款文件上签字。若有保证意愿,需清楚保证方式和责任范围。债权人在接受介绍人保证时,要确保相关约定明确清晰且有书面凭证。
律师解答
(一)若介绍人单纯牵线搭桥,未在借条等文件表明保证人身份、未承担保证责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介绍人就只是促成双方借款的中间人。
(二)若介绍人在借款文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虽未明确身份但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有提供保证意思表示,需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要求介绍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