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失踪人员能否享受村里征地补偿款要视情况而定。若户籍在本村且未被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未消灭,应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征地补偿款权益,村委会不得随意剥夺。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宣告死亡则权利能力存在。
2.若失踪人员已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通常失去分配征地补偿款资格。但如果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也可主张。
建议村委会在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严格核实失踪人员情况,按法律规定执行。对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人员,及时根据其主张重新审核分配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当失踪人员户籍还在本村,并且没有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在法律上,这意味着他们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没有权力随意剥夺其应得的补偿款。
(2)若失踪人员已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通常情况下就不再具备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3)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且撤销了死亡宣告,他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若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也能根据实际情况主张相应权利。
提醒:
涉及失踪人员征地补偿款问题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对于户籍在本村且未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村委会应保障其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征地补偿款获取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二)若失踪人员已被依法宣告死亡,村委会可不再将其列入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
(三)当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若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其可根据情况主张权利,村委会应配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1.失踪人员户籍在本村,未被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未消灭,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不得剥夺。
2.失踪人员被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通常无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但之后重新出现且撤销死亡宣告,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也能依情况主张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律师解答
结论:
失踪人员是否享受村里征地补偿款,取决于是否被依法宣告死亡。未被宣告死亡且户籍在本村的,一般享有补偿款;已被宣告死亡的,通常不再有分配资格,但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后可按情况主张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失踪人员户籍在本村且未被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未消灭,所以应和其他村民一样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不能随意剥夺。而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通常就不具备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了。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时,也能依据具体情况主张。若遇到类似复杂的征地补偿款权益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