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倘若用人单位不愿及时增补签订劳动合同且欲终止已存在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依照我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在此过程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已经设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其权利及义务都将以原有劳动合同的条款作为参考标准进行执行,唯独其固定期限这一项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哪方想要解除这份合同,其条件都会有所差异:对于职工而言,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却必须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通知,才能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