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作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一种途径,乃是用人单位因某类原因与劳动者解除事实上之劳动关系,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按照性质的差异,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违规辞退与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辞退两种。
辞职则可视作辞去原职务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之请求。可见,辞职的实施主体仅限于劳动者本人;反之,辞退的实施主体则必须为用人单位。
无论因为何种缘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行政附属关系得以解除,若非源于劳动者主动行动,便不得视为辞职;同样地,除非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员工离开公司,否则也不能视为辞退。在这方面,首先需要由劳动者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来启动辞职程序;至于辞退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任何人提出此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