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与女方在离婚程序上所受规定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首先,自女方开始妊娠起直至分娩完毕的这一时段内,男方无权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然而,对于女方来说,只要其能够提供充分赔偿证明,法院便会考虑并批准女方的离婚申请;其次,自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即便男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婚姻关系,也需要得到法院特许;但若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无需受到上述限制性的规定;最后,若女方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以内正式提交离婚申请,男方同样不得提出异议;然而法院也有权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在此之外,当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无论男方或是女方提出离婚,如经法院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意味着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第一,两者均存在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保持同居状态;第二,任一方曾对家人施以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抛弃家人的恶劣行径;第三,任一方存有长期赌博、吸食毒品等恶癖且屡教不改;第四,仅凭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达到二周年以上的已有事实;第五,存在任何导致婚姻关系裂痕不断扩大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六,当中一方因失踪被宣告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七,即便两人曾經由法庭否决了离婚申请,然而若在这以后,他们又继续分居超过一年,此时如果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同样可以再次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