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权属集体,夫妻离婚不涉及宅基地本身分配,而是围绕其上房屋权益。这是基于宅基地性质,个人仅拥有使用权。
(2)婚姻存续期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因双方共同付出财力、物力,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这符合公平原则。
(3)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归建房方。不过婚后共同投入的扩建、修缮部分,是双方共同行为创造价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4)宅基地使用资格随房走,获房一方继续合法使用,保障房屋与宅基地使用的连贯性。
提醒:
离婚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权益分配时,注意保留出资、建造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分割时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
(一)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离婚分割时,要先确定房屋价值。可以找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再按均等原则分配。若一方要房,就按评估价给另一方补偿;若卖房分割,要注意选择正规交易渠道,确保款项安全。
(二)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后有共同投入的,先明确共同投入部分,比如核算扩建修缮的费用等,再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离婚时,处理的是宅基地上房屋权益。
要是房子是夫妻婚内一起出钱盖的,那就是共同财产,离婚通常平分。分法多样,像一方拿房给对方补偿,或者一起卖房分钱。
要是房子是一方婚前盖的,是个人财产,离婚归建房人。但婚后共同扩建、修缮的,这部分价值当共同财产分。
要留意,宅基地使用资格一般随房走,得房一方接着合法使用宅基地。
律师解答
结论: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离婚时涉及的是其上房屋权益分配,依建房时间等情况确定分割方式,宅基地使用资格随房走。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夫妻离婚时,不能对宅基地本身进行分割。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分割方式多样。要是房屋为一方婚前建造,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建房方,但婚后有共同投入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使用资格随房屋归属确定,保障房屋所有者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如果在离婚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权益分配问题上有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离婚时涉及的是其上房屋权益分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付出的尊重与公平对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共同建造房屋的分割,双方应秉持公平自愿原则。若一方要房屋所有权,应按市场价值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
2.若房屋为一方婚前建造,是其个人财产,离婚归建房方。但婚后共同投入部分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合理分割。可由专业机构评估投入部分的增值,再进行分配。
3.关于宅基地使用资格,遵循随房屋走的原则。获得房屋一方依法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变更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