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类型不同期限规定有差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在执行过程且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虽无明确截止时间,但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完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同时也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解决措施与建议:
1.相关主体应及时了解执行进度,明确自身异议类型,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收到执行分配方案后,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要尽快审查,若有异议及时书面提出。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虽无明确截止时间,但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便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执行行为问题。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则需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且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3)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确保分配方案的公平合理。
提醒:不同类型执行异议期限规定不同,需严格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避免逾期导致权益受损。案情有别,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可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提出。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且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三)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类型不同,期限规定也不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无明确截止时间。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若标的由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由第三人受让,需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及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在收到方案十五日内书面提出。
律师解答
结论:
执行异议类型不同,期限规定有差异。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分当事人受让和第三人受让情况,分别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和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及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同类型执行异议有不同期限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执行程序未终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提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因执行标的受让主体不同而有不同期限要求,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要求在收到分配方案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可保证分配程序及时、有序进行。若对执行异议期限规定及自身权益保护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