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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债务答辩状有啥要点

2025-05-2057 人阅读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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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答辩人应明确信息及答辩意见,对于债务分割表明自身态度。若认为部分债务非共同债务,需说明不认可其为共同债务的理由及承担比例。
(2)针对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进行反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性质。若主张是个人债务,要列举证据说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无关的证明等。
(3)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债务分割遵循共债共签、合理分担等原则。若债务未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且另一方未实际受益,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表明自身立场和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债务分割诉求,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债务性质认定复杂,不同案件证据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答辩人信息:姓名[具体姓名],性别[具体性别],民族[具体民族],住[具体住址]。答辩意见:不认可原告所提出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愿意承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的债务,承担比例应为合理分担。

(二)针对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反驳:原告主张的部分债务为个人债务,证据如下:有相关消费记录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投资且未获得收益,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

(三)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分割应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自身立场和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债务分割诉求,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仅让答辩人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合理债务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答

1.答辩人表明,对原告提出的部分债务不认可为共同债务,仅同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共同债务。

2.原告主张的部分债务,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有相关消费记录和证人证言为证,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分割应遵循共债共签和合理分担原则。

4.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债务分割诉求,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

律师解答

结论:答辩人对原告的债务分割诉求部分不认可,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共债共签等原则。在债务分割上,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答辩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部分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原告主张的部分债务答辩人并未签字确认,且该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因此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债务分割应遵循合理分担原则,对于共同债务,答辩人愿意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合理比例。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债务分割诉求,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若您在离婚债务分割方面也有类似困扰,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律师解答

1.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部分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答辩人仅认可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对于其他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2.原告主张的部分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原告在未经答辩人知晓情况下的借贷,该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等方面,有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应认定为原告个人债务。
3.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合理分担,不能将一方个人不合理债务强加给另一方。
4.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债务分割诉求,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债务,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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