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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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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规定分析,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设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签订,反之则构成违约行为。
然而,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中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那么此种情况下,尽管合同尚未正式签署,但仍可视为有效成立。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双方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另一种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保证条款。
在此基础上,若债权人对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约定无异议,则可视为保证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如果双方仅以口头方式约定保证事项,而未签订上述两种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在债务纠纷涉及到保证人责任问题时,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担保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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