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社保缴费事宜,主要以单位与相关办停薪留职手续者进行协商为主导。若经协商后单位提出需由个人负全责全额缴纳之请求,那么便只得自行全额承担。关于社保缴纳这方面,只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其所在单位就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确保此项目顺利执行,建议在支付环节中,企业与劳动者应各自承担相应之部分费用。预先要求职工将其所应负担之个人部分费用及时缴纳至财务部门,以此保证过程顺畅无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