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欲将妻子姓名添入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只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即可,如此一来,便意味着该物业已构成共有的财产范畴。
若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置的房屋,且房屋款项已经全额付清的话,那么这便可以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之时并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又或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而剩余部分选择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为某一方(或者加上其父母的姓名),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本身仍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后所支付的分期贷款部分则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也有权向对方提出分割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