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公司存在长时间的加班现象,那么您有权随时提出离职并依法维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职工每晚加班不应超过三小时,每个月总共的加班时间也不可超过36小时。若公司在此基础之上仍安排员工进行过度加班,这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重违背。
假如公司为了强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而采取诸如暴力、威胁甚至非法拘禁等恶劣手段,员工可以立即终止与该单位的劳务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十二小时的工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法之规定。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加班都应控制在每天三小时以内,也就是说,正常的工作日长度应当为八小时。因此,如同我们所知的,那种每天长达十二小时连续工作的情况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一天的起止时间是从当天早零点至次日晚24点)。
值得提醒的是,若实际工作时间较之前晚24点有所超出,即涉及跨过零点的部分,那么该超出部分则会被计入下一日的工作时长远计。在此前提下,只需确保每日零点至24点的工作总时长未超过12小时即可,这样就能有效规避违反劳动法的风险。因此,在常理及法规层面,大多数采用十二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往往会尽可能地使其实施于前一天晚间十二点至次日十二点以及之后八小时上午或下午这两个时段中,从而确保在全天内的工作时长不会超过12小时(也就是俗称的“上两天休一天”或“上一天累得半死再上班一天”)。这样既能满足生产需求,又有利于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