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以户为单位申请且未分户时,夫妻双方作为同一户成员,在离婚后仍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基于宅基地申请时的整体性以及未分户的事实。
(2)夫妻一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不过,若存在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其有权对房屋中自己的份额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折价补偿等合理方式实现权益。
(3)已分户且宅基地分配明确的,双方按照分户后的安排各自使用相应宅基地,这种情况权属清晰,遵循既定的分配结果。
提醒:
离婚涉及宅基地处理时,要留意自身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宅基地的申请、分户等情况。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律师解答
宅基地归农村集体,个人仅有使用权。离婚时宅基地处理多样。
若以户申请,夫妻都是该户成员且没分户,二人共同有使用权。
要是一方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通常不能用宅基地。不过若有共同建房,其可分割房屋中自己份额,像折价补偿。
若已分户且分配明确,就按分户情况,各自用相应宅基地。处理时要兼顾集体土地规定与双方权益。
律师解答
结论:
离婚时宅基地的处理依多种情况而定,要遵循集体土地管理规定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首先,当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夫妻都是该户成员且未分户时,双方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若一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通常不能再用该宅基地,但对共同出资建造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可要求分割。最后,若已分户且宅基地分配明确,就按分户情况各自使用相应宅基地。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在于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个人仅具使用权。在处理离婚相关问题时,需在集体土地管理框架内保障各方权益。若你在离婚涉及宅基地问题上有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律师解答
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个人仅具使用权,离婚时其处理依不同情形而定。
首先,以户为单位申请,夫妻皆为该户成员且未分户时,双方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基于共同的户籍关系以及申请时的共同属性。此时应保持现状,共同合理使用。
其次,夫妻一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通常不能再使用宅基地。不过,若有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该方虽无宅基地使用权,却可要求分割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可通过协商折价补偿等。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已分户且宅基地分配明确的,按分户情况各自使用相应宅基地。需确保分配过程合法合规,如有争议可由集体组织协调处理。
宅基地处理要兼顾集体土地管理规定与离婚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秩序。
律师解答
(一)对于以户为单位申请,夫妻均为该户成员且未分户的情况,维持共同使用宅基地的现状即可,双方共同享有相应权益。
(二)若一方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先确认房屋是否为共同出资建造。是则对房屋自己的份额要求分割,可通过协商折价补偿等。
(三)针对已分户且宅基地分配明确的,双方按分户后的安排各自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保障了离婚双方在遵循集体土地管理规定下对宅基地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