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需分保证和物权担保两种情况看待。在保证方面,有效约定的保证期间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法律约束力,但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对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同样适用该六个月规定。在物权担保方面,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不受此约定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法院会支持。
2.对于债权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应确保不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避免约定不明情况。对于物权担保,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对于保证人,注意审查保证期间约定是否合理,避免不必要风险。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时,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约定在主债务到期后1年为保证期间,此约定有效。
(2)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之同时届满,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同样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
(4)对于物权担保,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是无效的。物权担保不受当事人约定期间的限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担保物权,法院会给予支持。
提醒:
在约定担保期间时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担保有不同要求,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1.若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按约定执行。
2.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对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物权担保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不受该约定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担保物权,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答
1.对于保证担保,分三种情况:
一般或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且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不同时届满,约定有效。
约定早于或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保证期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也是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2.对于物权担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不受其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满后,担保物权人在合理期限行使权利,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
结论:
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分保证和物权担保两种情况。保证中约定不早于或不同时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有效,否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六个月;物权担保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无效。
法律解析:
在担保关系里,保证和物权担保对约定担保期间的规定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合理,即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若约定不符合此条件,就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对保证期间根本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也是同样计算六个月。对于物权担保,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物权担保不受此限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担保物权,法院会给予支持。如果大家在担保方面遇到了关于担保期间约定的疑问,或者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