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时,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就得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是前后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是连续的,中间不能有间断。第三十九条讲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说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要是不存在这些状况,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就有可能触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员工没有出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出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况,那么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员工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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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讲,要是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那些情况,到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等劳动合同第三次签的时候,要是满足上面说的那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在于前后这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是连着的,中间可不能断档。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类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讲的是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干原来的工作,也没办法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等情况。要是没有这些状况,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时就可能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得留意这些规定,不然很可能就得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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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当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进而续订劳动合同之时,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环节,若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此处所指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着重强调的是前后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连续性,期间不得出现中断。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诸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无法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等情形。若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那么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便有可能触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签订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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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说的情况,续签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一来,到劳动合同第三次签的时候,要是符合上面说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是前后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是连着的,中间不能断。第三十九条讲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类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说的是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干原来的工作,也不能干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等情况。要是没有这些情形,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就可能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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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当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时,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就得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在于前后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连贯的,中间不能有间断。第三十九条讲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说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要是不存在这些状况,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