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以下情形属“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以此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2.利用网络、移动终端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组织赌博,像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做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符合条件也构成此罪。
律师解答
结论:组织特定人数赌博并满足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条件,或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等属于“聚众赌博”,以此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利用互联网等传输赌博数据,实施建立网站接受投注等行为符合情形的也构成该罪。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线下赌博,有明确的“聚众赌博”认定标准,达到相应数额或人数标准并开设赌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传输赌博相关内容,有多种行为方式符合条件同样会构成此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各类赌博开设赌场行为的严厉打击。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还会破坏社会风气和秩序。如果大家遇到涉及赌博开设赌场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是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此类犯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都属于聚众赌博。若以此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2)随着网络发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来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符合相应情形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赌博的严厉打击。
提醒:
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均有法律风险,不同情形下法律认定和处罚不同,遇到相关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律师解答
组织赌博活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罪标准。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条件,属于“聚众赌博”,若以此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进行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符合情形也构成该罪。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赌博违法性的认识;二是执法部门加大对线下聚众赌博和线上网络赌博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惩处;三是互联网平台要强化监管,及时发现并阻断赌博相关信息和活动。
律师解答
(一)避免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杜绝通过此种方式获利。
(二)不组织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博活动,防止触及法律红线。
(三)不参与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赌博行为。
(四)不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五)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不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