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委员并未被明令禁止获取工资报酬,然而同样的,也并无法律要求对其支付工资待遇。因此,鉴于当前国家发展现状以及社会大背景,我们认为,业委会委员不应以任何形式收取工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表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那些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强烈责任感、且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担任。”请特别注意文中所提及的热心公益事业这一表述,它明确指出了业委会委员的职责属于非营利性质,由此可见,他们并不适合通过参与业委会的日常工作来谋求工资性收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