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小产权房屋的买卖行为并未能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由于小产权房建设过程中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各项税费,也正是因为这样,它们往往无法获得必要的证件,以及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预售许可证,从而使其购房合同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总局内无法备案,进一步也导致了它们无法以任何方式办理登记手续。1、没有所有权证明文件。由于小产权房并无国家所颁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时无法在建筑管理局进行正式备案,进而使得购买者无法正式拥有该房产所属之所有权证明文件。如果想要获得所有权证明,应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五类证书。然而,对于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方来说,他们缺少这些必要的证书,因此购买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同样无法获取所购买物业的所有权证明文件。2、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或抵押贷款实现消费。购买小产权房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明文件,消费者需要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款支付房款。在此基础上,即使消费者已经购买了房屋,但仍然无法用这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3、小产权房的交易过程相对困難。对于小产权房而言,如果要向非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表示出售意向,由于缺乏所有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交易无法顺利完成,小产权房屋的购买人实际上可以丝毫不受限制地与他人再次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甚至可达到一套房源同時转让给两个或以上买方的目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所期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4、在拆迁赔偿方面,小产权房的权益也往往得不到保证。此外,小产权房的建设质量往往也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