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雇员遭受伤害之事件而言,通常情况下,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源于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所处的不平衡地位,即双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作为雇用人,应当为受雇人提供合理和适宜的劳动环境以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雇用人还需要持续地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控。而对于受雇人来说,他们须按照雇主的意图和需求,全心全意地为雇主提供相关的劳务服务。
如若雇员对此事故负有过错,应与雇主共同分担责任。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假如此次伤害系第三方个人或组织所导致的,那么,责任应全部由该第三方承担。在处理任何涉及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伤害时,我们务必要做好责任界定,只有在确定谁应为此类伤害负责之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