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房屋可以要回么
律师解答
(一)如果自愿赠与房屋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不能随意要回,因为遵循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完成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就已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能再反悔要回房屋。
(二)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
1.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时,比如实施暴力伤害等行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若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例如在赠与人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受赠人却不闻不问、不尽照顾责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要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要负责修缮房屋但未履行,赠与人也能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要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但有例外情况: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比如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赠与人承诺向灾区捐赠房屋用于安置灾民,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撤销赠与。
2.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例如子女为感谢父母养育之恩而赠与父母房屋,这种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公证后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解答
1.通常来说,要是自愿把房屋赠给他人,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一般是不能随便再要回来的。这是因为不动产物权有公示公信的原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相当于对外公示了物权的变动。
2.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比如受赠人严重伤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明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受赠人不按赠与合同约定做事。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内能行使撤销权。
3.要是还没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通常可以撤销赠与。但像救灾、扶贫这类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若自愿赠与房屋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不能随意要回,这遵循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与秩序。
2.特殊情形下可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损害赠与人权益;受赠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违背道德与法律责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违反契约精神。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提醒:
涉及房屋赠与及撤销相关事宜,因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结论:
一般情况下,自愿赠与房屋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随意要回,但存在特殊情形可撤销赠与要回房屋;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特殊合同除外。
法律解析:
1、已办理过户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已转移。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且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不过,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房屋赠与及撤销相关问题往往比较复杂,若你遇到此类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自愿赠与房屋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不能随意要回,这遵循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可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
1.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也能撤销赠与。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建议赠与人在赠与前谨慎考虑,明确赠与目的和条件;签订赠与合同时,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