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民间借贷中约定用房屋抵偿债务需依法进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流押条款”,即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房屋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这是为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利益。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若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则协议有效。不过,只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完成物权转移。
3.若以房抵债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严格区分债务履行期限,避免出现流押条款。协议达成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物权转移。第三人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房屋归债权人所有,即“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的效力。这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获取不当利益。
(2)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若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协议是有效的。不过,仅协议有效还不够,还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物权转移,让房屋真正归债权人。
(3)若以房抵债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提醒:民间借贷约定以房抵债,要注意“流押条款”无效,债务到期后协议虽有效但需及时办理过户,损害第三人利益会面临被撤销风险,案情不同处理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律师解答
(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避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房屋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因为此类“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本身效力。
(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要达成以房抵债协议,需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协议达成后,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转移。
(三)如果以房抵债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1.民间借贷能约定用房屋抵偿债务,但得合法。
2.债务履行期满前,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房屋归债权人,“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
3.债务履行期满后,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意思,不违法、不损第三人权益则有效。不过要办过户登记,才能完成物权转移。若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律师解答
结论:
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符合条件则有效,需办理过户登记完成物权转移,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可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民间借贷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因违反法律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不过这并不影响原本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但物权转移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准。如果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大家在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