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主张债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连带债权也需说明。
2.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若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诉讼。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建议:债权人应重视债权申报期限,及时准确申报债权。在发现担保物有风险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担保权。对债权表有异议,要及时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主张债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与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若是连带债权也需说明。
(2)若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
提醒:
债权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影响自身权益。不同破产重整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若为连带债权也需说明。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律师解答
1.破产重整时,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按法定程序来。在法院定的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连带债权也要说明。
2.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
3.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
4.重整期间,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大减风险,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律师解答
结论: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按法定程序,需在规定期限申报,未及时申报有相应限制,对债权表有异议可起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重整期间一般暂停行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连带债权也需说明。若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诉讼解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重整期间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不过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若您在破产重整债权主张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