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车辆超载与保险公司理赔责任关系的问题上,其核心在于明确路遇事故的肇事直接原因究竟是什么。若该起事故是因车辆超载所导致,那么保险公司在进行相关理赔时应享有免责权。倘若事故的发生并非仅仅源于超载,保险公司仍须遵循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理赔。因此,尽管超载确实可以成为某些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之一,却非放诸四海皆准的唯一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