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物业委员会乃是一个自我管理的公共利益团体,并非商业性质的实体,因此不应与任何可能带有利息的事物发生关联;物业委员会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公益事业,身为业主的您已经依照合同缴纳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此阶段额外承担物业委员成员薪酬及福利费用之类的开支,无疑会给您增添沉重的经济压力;值得一提的是,倘若物业委员会在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期间确实产生了诸如电话费、期刊杂志订阅费等等的相关费用支出,那么这些开销可通过相应的津贴补助形式予以解决。只是在此过程中应注意,资金的主要来源应源自于公共利益所得,而非完全由业主来承担这部分负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