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后遭解雇的情况下,如若符合以下各项特定情形,是可以享有相应经济补偿金的:首当其冲为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解除契约关系,且已经同员工进行了充分商议并达成共识;其次便是由于用人单位本身未出现任何不当行为或过失而导致员工被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况;最后一种则是因事业运营困境所引发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大规模裁员的状况等等。
实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灵活调整定制,但对于那些在试用期内表现出违法行为,或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时,则是无法得到经济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