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并无任何规定表明事业单位有权利批准员工实行停薪留职事项。国家以及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均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实施停薪留职的政策条文和规范性指导方案。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对事业单位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的原则,并不允许采取停薪留职这样的做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