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那么,对于劳动者取得的这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可享受一定的个税免征额,且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所不问。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修改,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通知》仍是延续了财税[2001]157号文确定的个税免征额。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因为终止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能否像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样,享受个税免征额呢?有人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达到的结果本质上一样的,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应享有个税免征优惠吧?但事实上,答案却是相反的。从现有的规定和司法裁判来看,劳动者因为终止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并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样享有个税免征额,应当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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