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在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间,其表现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或存在任何法定过失行为,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无偿解除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因为该种原因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请求赔偿部分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
其次,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并不违反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同时亦不存在任何法定过失行为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理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