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出租车在实际运营中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出租车公司直接雇佣驾驶员实行独立经营模式,在此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并确定责任归属,则相应的赔偿责任将由出租车公司按照所应比例予以负担;二是出租车以承包经营形式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时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承包人,而其相应的发包方则需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一种情况便是出租车采用租赁经营模式,此时出租方是否应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连带赔偿责任负责,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上观点的核心源于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用和租金的事实,因为他们正是营运过程中的收益者,理所当然应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