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行政拘留的案件中,仍然需要付出赔偿费用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案件涉及的行为构成了一种违法犯罪行径,即使已经执行了行政拘留,亦需为对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赔偿与补偿;其次,行政拘留仅仅是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属于法人的行政责任范畴。
若因当事人过错行为而导致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则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之外,更应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无疑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进行赔偿也无法以任何形式取代其它处罚手段,而是作为一种积极的表现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减免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最后,倘若当事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存在异议,那么他还具备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