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江苏省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指导原则: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金额均需由所在市或县级别的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严格指定。2.土地类型及补偿标准:因土地种类繁多,实体特性各异,故其在征收过程中所得到的补偿亦有所区别,详细情况简要列举如下:(1)耕地:土地补偿费应根据征用前该地区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范围在8至10倍之间来计算。(2)渔业池塘:土地补偿费用将基于附近耕地上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大致区间为4至8倍。(3)果园或其它林地:土地补偿费宜依据与邻近耕地同样范围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略高的8至12倍来计算。(4)其它农用地:此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参照邻近耕地上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有效范围在6至10倍间进行计算。(5)未利用地:对这类土地的使用,土地补偿费将依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3至5倍进行评估。(6)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则依据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大致范围为6至10倍来设定。3.平均年产值的确立适宜方法:根据当地统计机构经审定后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并结合物价部门所认可的单价,以确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来的平均年产值。额外费用的支付规则:如按规定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未能确保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就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特别的是,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这两项工作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相关规定在新的法规中已被删除。(1)耕地方面:在对耕地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助费主要根据耕地被征收面积的大小来计算。对于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中的农业人口数与耕地总面积以人均耕地方式进行比例分配,下列情况需分别参照执行:若人均耕地高于1亩,则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进行计算;若人均耕地低于1亩,则应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计算;依此类推,但最高极限应控制在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内。(2)农用地方面:在对农用地进行征用过程中,安置补助费将会按照该土地原本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大约70%来计算发放。(3)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此类土地在重新规划和建设之前,通常不需支付直接的安置补助费,因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其未对经济资源造成显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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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区分工伤与人身损害十分必要。工伤十级赔偿,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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