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于试用期期间因被证明不符录用标准而遭雇主解约者,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反之,若无合理充分之理由,公司选择解聘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必须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确保招聘过程中的公正透明,用人单位在录取劳动者时应当向他们显明解释所要求的录用标准;同样地,当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时也应向求职者阐述解约原因及其法律依归。若用人单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早在招聘之时即已向劳动者明确列出所需达到的录用标准,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能满足上述标准,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即可通过合法程序与提出离职申请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必支付经济上的补偿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