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结论:
1992年发生的工伤解决复杂,已认定且按当时规定享受待遇的一般不再重新处理;未认定的通常已超申请期限无法申请,但有正当理由可争取,因单位原因未申报可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当时工伤认定等规则与现行不同,若已认定并享受待遇,遵循当时规定一般不再重新处理。对于未认定的工伤,法律规定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职工等可在1年内提出,但现在已远超该期限,正常情况无法再申请认定。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人社部门说明争取认定。若因单位原因未申报,可通过民事诉讼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工伤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1.早年发生的工伤处理复杂,当时的认定规则和现在不同。已认定且按当时规定享受待遇的,一般不再重新处理。
2.未认定工伤的,原本单位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职工等可在1年内申请。如今事发已久,通常无法再申请。
3.若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人社部门说明争取认定。因单位未申报的,可民事诉讼索赔,记得收集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
律师解答
1992年工伤处理复杂,当时认定规则与现行不同。若已认定且按当时规定享受待遇,通常不再重新处理。若未认定,因已超申请期限,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未及时申请,可向人社部门说明情况争取认定。
2.若因单位原因未申报,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
律师解答
(一)若已认定工伤且按当时规定享受了待遇,就不用重新处理。
(二)若未认定,虽已超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可向人社部门说明情况争取认定。
(三)若因单位原因未申报,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收集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1992年发生的工伤处理复杂,当时工伤认定规则与现行不同。若已认定工伤且按当时规定享受待遇,通常不再重新处理。
(2)若未认定工伤,按规定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但如今已超该期限,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可向人社部门说明争取认定。
(4)若因单位原因未申报,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
提醒:处理此类工伤问题需留意时间期限和证据收集,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